- 依該部前112年12月18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371號(附件1)函釋略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雖應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惟考量109年至111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住宿式機構(含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以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之外籍機構看護工,其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效期如涵蓋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者,應取得積分認定方式係增加以每年積分20點乘以過去期間年數,得到部分總積分」。(例如,倘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認證效期為5年,則積分總數為5年乘以每年20點,合計100點。)自112年1月1日起,則回歸每年應完成20點積分之標準。換言之,渠等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未每年完成20點的情況下,可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效期內補足積分。
- 依上開方式,認證效期年度跨越111年至112年期間者,即得依前述方式視為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之積分,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屆期前補足積分即可之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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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來函表示住宿式長照機構(含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外籍機構看護工所持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效期年度跨越111年至112年期間,其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方式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4-0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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