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於外籍機構看護工係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引進從事機構看護之外國人,或因職涯規劃等原因返回母國,對於曾經辦理過認證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再次入境並辦理認證之認定原則及標準,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免備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提出「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認證」申請,但每人僅限1次:
- 離境後達1年以上再次來臺。
- 原登錄住宿式機構已依規定於異動30日內向地方政府辦理登錄註銷並完成備查。
- 提供勞動部廢止聘僱函。
二、未符合上述條件或曾採「更新效期」重新起算之外籍機構看護工,再次入境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者:
- 未逾原認證證明文件所載有效期限,維持原認證所載之有效日期,應備妥前次入境辦理認證生效後,每年20點積分證明(例如:曾經入境6個月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後出境,過2年後入境,補發認證所需積分為20點乘以2年,合計40點);至未滿1年效期年度免計算積分。倘積分不足者,須補足所缺積分,始得補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 逾原認證有效期限者,更新認證前需備妥申請日往前推算6年期間所累積之120點積分,而新核發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往後推算6年之前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