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 有關出入境日期之證明文件,應請地方政府依人員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訂有申請者自行檢具可茲證明之多元文件(例如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機票或護照等),並應基於簡政便民原則定之。
- 另有關外籍機構看護工重新入境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作業,依該部112年5月30日衛部顧字第1121961490號函(附件1)之112年5月17日外籍機構看護工認證長照人員及繼續教育管理機制研商會議紀錄(附件2)討論事項之案由一決議略以:「...外籍看護工入境後,先由聘僱機構統一造冊...,於一週內函送機構所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渠等人員備查後於機構從事照顧工作,尚無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 60 個日曆天內,雇主於取得聘僱許可後,應即檢附聘僱許可函及外籍看護工居留證影本,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該等人員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該等人員之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起算日期為外籍看護工入境之日起。... 」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期,應依個案事實依上開原則審認,並視各該地方政府認證審查作業流程之規定事項,如長照人員未完備更新認證之條件,機關僅限於勞動部核發之聘雇許可函入境日期為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期,應審酌其妥適性。
- 長照人員登錄辦法第21條規定,外籍機構看護工每年應完成至少20點之繼續教育課程,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課程,合計至少4點。爰補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要求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補足,係確保持有認證外籍機構看護工在整體更新週期內能保持一定水準專業素養,而應持續參與相應培訓,以保持其在長照領域的知識和技能,而非僅於更新之當年符合規定。
- 按該部113年1月30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156號函(附件3)說明略以:「二、...對於再次入境並辦理認證之認定原則及標準,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免備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提出 『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認證』申請,但每人僅限1次:(一) 離境後達1年以上再次來臺...三、未符合上述條件或曾採『更新效期』重新起算...。」,爰每人僅限1次之申請認定原則及標準,未因長照人員認證逾認證效期限而有所不同。
- 按長照人員登錄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損壞者,並應檢附原認證證明文件,向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爰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無遺失情形,又尚在有效期限內者,自無補發需求;至其是否採上述每人僅限1次之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得依其需求提出。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但其實際執行長照服務人員之認證、繼續教育、登錄及處罰,適用本法之規定。」,爰受聘於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係屬前開適用範圍,機關得本權責認定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