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464號公告、113年3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464C號、113年3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464D號函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規定辦理。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規定:「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
三、衛生福利部公告長照機構定型化契約應紀載及不得紀載事項及定型化契約範本,如下附件,請相關機構依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