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照身分別異動之生效日,係依給付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長照身分別異動時,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應變更照顧計畫,並於變更當日生效」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二、長照身分別認定係參採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以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之資格。
三、有關身分別異動生效日:
(一)長照身分別異動「變更當日」應為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得知長照身分異動當日」。
(二)若長照給付對象之長照身分別(包括低收、中低收、一般戶)異動,係因社會福利身分審查造成,後經長照給付對象提出申復後,恢復為原社會福利身分,意即其福利身分別並未中斷,應無長照身分別異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