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所訂,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其類別為7類如下:
(一) 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
(二) 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 教保員。
(四) 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
(五) 醫事人員。
(六) 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七)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
(八) 基此,該府建議增加照顧服務員一類一節,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及家庭托顧服務員等均屬照顧服務人員類型,並無其他分類方式,先予釐明。
二、承上,照顧服務人員一類係於訂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置標準所訂應置提供服務對象所涉及從事身體或日常生活照顧專業人員規範,爰將照顧服務人員類型內含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及家庭托顧服務員,此等人員所領之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專業類型均屬「服」字號,如原以照顧服務員資格取得認證者,因累積照顧經驗或完成特殊訓練,進而符合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之資格,應於其認證加註資格,不因此需換發長照人員認證,該部亦同步增修長照機構人員系統相關註記功能及登錄檢核條件,預計113年5月完成增修。
三、另有關家庭托顧服務之替代照顧人力資格一節,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置標準第 11 條附件二規定,家庭托顧應置家庭托顧服務人員一人,並有替代照顧措施,或置具有家庭托顧服務人員資格之替代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