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9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856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報長期照顧給支付專業服務之審核作業規範一案,衛生福利部說明如下:
(一)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9條及第18條規定,照顧組合表之IADLs復能、ADLs復能照護(CA07)、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擬定與執行(CA08)、營養照護(CB01)、進食與吞嚥照護(CB02)、困擾行為照護(CB03)、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CB04)及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CD02),其服務提供人員或團隊除須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格及完成認可訓練之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服務人員或團隊外,且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始符合申報條件,先予敘明。
(二) 有關前述長照專業服務人員或團隊之資格及應符合完成認可訓練一節,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6月20日以衛部顧字第1121961547號函(諒達)知在案,再予說明應符合以下情形:
1.專業服務人員應為領有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且類型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人員或教保員者,並執業登記、支援報備或登錄於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之長照專業服務提供單位。
2.衛生福利部公告完成指定訓練課程,係指具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人員或教保員,應完成所屬職類任一年度之長照專業課程(Level II),並符合下列之一條件:
(1) 完成110年2月25日公告之長期照顧整合課程(Level Ⅲ,以下稱L3課程),且該課程需經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認可。
(2) 曾於110年或111年任一年提供長照專業服務者,並有申報成功紀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施行前(106年6月3日以前)完成L3課程,且該課程係經各級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B.於長服法施行後(106年6月3日起)完成L3課程,該課程需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認可。
三、有關前述長照專業服務之申報檢核,依說明二之規定辦理,衛生福利部於112年6月20日以衛部顧字第1121961547號已籲知本府,113年3月1日開始檢核113年2月1日起之專業服務費用申報情形,務請本府確實以前開規定於受理長照專業服務提供單位特約作業時,落實檢視特約單位之提供服務人員是否具備應完成認可訓練條件及證明文件;並於平時進行專業服務相關抽查時,按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9日衛部顧字第1111963026號公告修正之專業服務手冊查核,以維護專業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