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附件一規定:「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下列資格:…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四、高中(職)學校護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等相關科、組畢業…:應有3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二、承上,有關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所稱之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組範圍,係指下列之一:
(一) 老人照顧、長期照顧:查可任職居家服務督導員之老人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應為以下方式之一:
1. 教育部統計處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主要細學類」所列「醫藥衛生及社會福利領域-社會福利學門-0921老年人及失能成人照顧學類-09211老年照顧服務細學類或09212失能者照顧細學類」 項下。
2. 如主要細學類為「空白」,「不分學制細學類」列屬「0921老年人及失能成人照顧學類」項下,亦屬採認範疇。
3. 另考量教育部105 學年度以前之學科標準分類未將學科細分為「主要細學類」,故畢業學年度為105學年度以前之「學類」或「細學類」列屬「0921老年人及失能成人照顧學類」項下,亦屬採認範圍。
4. 上述三種採認方式,如於不同學年度間之「主要細學類」、「不分學制細學類」、「細學類」、「學類」不同,則以畢業年度所列依前述原則個別認定。
5. 至高中(職)學制照顧相關科,則依教育部輔導高級中等學校設立之「照顧服務科」予以認列。
(二) 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
1. 113學年度(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含以後入學者,原則其系、所、學位學程、科名稱應相同。
2. 112學年度(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含以前入學者,惟如名稱與上述所列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之與法規明列科系名稱類同(意指應至少包含法規文字),並符合相對應之教育部統計處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主要細學類(09231社會工作細學類、09121醫學細學類、09131護理及助產細學類、09152職能治療細學類、09151 物理治療細學類、05191營養細學類、09161 藥學細學類、09191 公共衛生細學類),亦屬採認範圍。
三、有關畢業於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認定原則,係考量居家服務督導員之工作內涵主要為督導照顧服務人員提供適切居家服務、建立督導機制,執行制定督導流程、擬訂服務計畫、定期透過電訪或家訪了解服務對象之需求變動及照顧服務員服務情形,爰訂定可從事之專科以上相關科系之範疇,並以該等科系養成過程,需兼備學科及與服務對象有一定實作經驗為要求之長期照顧服務相關之科系為主,故以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為限,邇來因居家式長照機構蓬勃發展,且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置標準所訂,居家服務督導員應為專任,為確保居家服務督導員之專業職能與工作內涵相符,及確保其維繫居家服務品質,爰自113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其具前述相關科系資格應以系、所、學位學程、科與法規文字相符為限,後考量112年12月31日(含)以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換發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之居家服務督導員認證證明文件,對於前開系、所、學位學程、科認定不一,故112學年度(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含)以前入學者,仍為系、所、學位學程、科名稱與法規文字類同,並應符合主要細學類,再予說明。
四、另畢業於「復健醫學(科)系」及「復健科」者,其畢業證書明確記載其為「職能治療組」或「物理治療組」,或出具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方可認定為物理治療或職能治療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