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自112年9月1日起長照服務人員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以1處為限;具2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者,得登錄於同1長照服務單位,或以不同資格各別登錄1處長照服務單位;以2種以上長照服務人員資格登錄者,應擇1種資格為其主要登錄類別;又為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居家服務督導員,僅得以該類別登錄,且不得支援報備。
二、 另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2條規定,111年9月2日修正施行前,已於2處以上長照服務單位登錄之長照人員,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即112年9月1日前),依本辦法18條規定擇1處辦理登錄,並由該長照服務單位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三、 次查,該部業於112年6月2日衛部顧字第1121961508號函、112年7月27日衛部顧字第1121962230號函及112年11月22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295號函請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提供本府重複人員清冊與執行情形在案,惟仍有部分縣市未落實查察,合先敘明。
四、 請本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提供本府重複人員清冊與執行情形在案,惟仍有部分縣市未落實查察,如下:
(一)長照人員都登錄在同一家但不同時間點。
(二)長照人員登錄在同縣市不同機構。
(三)長照人員於不同縣市,以同類別身分登錄不同長照服務單位。
五、 本府需輔導所轄長照服務單位,於113年5月10日前:
(一) 長照人員都登錄在同一家但不同時間點,長照人員任職事實保留上開一筆登錄資料,其餘登錄資料予以註銷。
(二) 長照人員登錄在同縣市不同機構,長照人員應擇1處為登錄處所,其他處所登錄資料予以註銷。
(三) 長照人員於不同縣市,以同類別身分登錄不同長照服務單位,由最後一筆登錄地方政府主責,長照人員擇1處為登錄處所,確認後通知其他登錄縣市政府註銷其餘登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