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附表規定(略以),長期照顧人員之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係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考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並辦理執業登記後,始具資格,先予敘明。
二、 承上,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附表規定,該部於112年2月14日衛部顧字第1121960136號函(諒達)說明,長照醫事人員如註銷其依醫事人員法規所辦之執業登記,其長照醫事人員資格應於註銷之次日起消滅。
三、 惟依據111年9月2日修正公告之本辦法,自辦法施行日起,旨揭人員發給長照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之資格(即執業登記中)已消滅,務請本府註銷及收回該證明文件;併請本府查察所轄長照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資格,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完善執業登記程序,如自始未執業登記或已註銷執業登記者,應註銷及收回其長照人員證明及文件,以落實長照人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