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就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之登錄及支援報備相關規定,摘述如下: (一) 自112年9月1日起長照人員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應以1處為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8條及第22條)。 (二) 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居家服務督導員,僅得以該長照人員類別登錄,且不得支援報備其他非登錄長照服務單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9條)。 (三) 具2種以上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類型者,得登錄於同一長照服務單位,或以不同資格各別登錄不同長照服務單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8條第2項及第3項): 1. 如僅於1處登錄者,應擇1種資格為其主要登錄類別,另1種資格為次要登錄類別。 2. 如以不同資格可各別登錄1處長照服務單位,則登錄類別均為主要。 (四) 照顧服務人員僅登錄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者,支援報備2處居家式長照機構內,原登錄機構不得拒絕(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9條之1)。 二、除上開規定外,有關長照人員倘於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應登錄方式及支援報備原則如下: (一) 綜合式長照機構內之居家式、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團體家屋)或住宿式服務,長照人員應主要登錄其中一類為服務提供方式,倘需支援該處之其他服務類型,應先支援報備,但依法為專任人員,不得支援報備;例如原已登錄於綜合式長照機構之居家式服務,若需至該機構之社區式服務支援,需採支援報備方式辦理;如為居家督導員屬專任人員,不得支援報備至非登錄之服務類型。 (二) 綜合式長照機構之長照人員登錄與支援報備之工時,得以「總時數」合計,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並配合定期與不定期之勞檢,以確保長照人員之勞動權益。 (三) 關於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9條規定,長照人員支援非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時,應於「事前」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乙節,考量長照人員之支援報備作業尚屬輔導階段,倘長照機構有急需長照人員支援之需求,無法即時於該部長照機構暨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申請,各縣市政府可自行規劃任何形式,先行受理機構之支援報備申請(例如電話、電子郵件),後續再由機構至人員系統補申請核定,以符合本辦法支援報備之目的。 (四) 為提升各縣市政府審查之效率,有關人員系統之支援報備信件提醒審查功能及相關優化建置,預計於113年7月底完成。 (五) 前述原則對於老人福利機構擴充辦理居家服務與日間照顧服務者,以及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擴充辦理日間照顧服務者,該等機構內之長照人員支援報備規定,亦同。 三、綜上,為落實執行長照人員登錄1處之規定,該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已依上開登錄1處規定,於112年12月3日完成系統作業之設定,爰請本府積極輔導轄內機構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造成所屬人員有違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9條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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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長照服務人員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應以一處為限,以及支援報備所涉執行方式與應注意事項一案,並轉知轄內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單位。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4-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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