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7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 二、 為使長照人員便於規劃自身專業發展及持續教育計畫,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效期後之繼續教育積分累算期間方式,參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相關規定,得自認證更新之日後,即可累積計算繼續教育積分,毋須至該認證證明文件第6年屆滿次日起算。 三、 承上,倘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已達更新認證標準,可在認證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申請更新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效期,更新後之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認證證明文件所載有效期限加計6年」,而累積積分之日期將自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之日起算至新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例如,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113年6月30日,在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均可申請更新認證,倘積分已達更新標準並於113年2月1日至地方政府申請更新認證且完成後,新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119年6月30日,而自113年2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取得繼續教育積分可計入113年7月1日至119年6月30日應取得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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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知於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認證後,其更新認證之積分起算方式一案,並轉知所屬單位。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4-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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