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符合法令規範以確保照顧服務品質,該部前於113年2月1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269號函及113年5月24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447號函,函送長期照顧服務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期名單,請貴府督導轄內長照機構及長照人員如期完成其認證證明文件更新,先予敘明。 二、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18條規定,提供照顧及專業服務、喘息服務之長照服務人員,由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人員擔任,又依據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42條,經審提供服務之人員違反前開規定或未依人員辦法之規定接受訓練即提供服務,即未依規定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且提供長照服務者,應不予支付該部分費用,該部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已有檢核該筆服務日期是否在該服務人員之認證有效期間之功能,倘有異常即無法申報費用。 三、另依據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7條,申請特約單位有提供服務之長照人員,其認證證明文件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特約,又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8條第2款,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證明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故為免影響特約單位服務費用申報及特約資格等,請本府本權責妥適宣達法令並落實法令規範,特此重申。 |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及登錄
衛生福利部函知未依規定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且提供長照服務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支付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該部分服務費用並依法處以罰鍰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4-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