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旨揭擴大授權服務提供每年度基準日為「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計8批次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操作手冊如附件1,如需紙本授權,請填紙本授權書(附件2),正本回執本局政風室俾憑辦理。
二、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爾後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申報單位(「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3)。
三、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仍應依限下載授權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間完成申報作業(需上傳財產申報系統始算完成申報作業),以免發生逾期申報情事(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