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規定,長照人員為照顧服務人員、居家服務督導員、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醫事人員、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管理督導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個案管理人員)等類別。 二、而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該部於113年3月8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282號公告修正,並於同年5月1日生效,先予敘明。 三、經查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確有同一職類重複發證情形,包含照顧服務人員「服」字、照顧管理人員「照」字及社會工作人員「社工」字。 四、為解決各機關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認知及執行面之落差,該部已修正該系統,整合「職業類別」對應認證「字」別,並明確各職業類別之證明或資格之訓練來源選項。 五、有關重複發證處理原則,為確保系統完整性和管理嚴謹性,應以保留首張核發認證為原則,如有特別需求或理由需保留後發之認證,可由長照人員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請求,由機關視個案情形,依裁量權核定辦理,完成註銷及收回重複核發認證證明文件。 六、前述作業為達便民目的,由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為原則。 七、另外國人以護照號、新或舊居留證號而持有多張同一職類認證證明文件情形,亦比照上開原則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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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同一職業類別重複發證之處理原則(併附該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人員管理」系統功能調整操作說明)一案,請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4-07-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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