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8條第2項、第4項及同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民眾申請使用長照服務,應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評估,並按失能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由主管機關提供補助,並核定其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二、衛生福利部依長服法第8條之1第4項之授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給付辦法)」,並範定長照服務申請資格、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長照服務使用者自行負擔比率或金額、長照給付服務項目內容及價格等,據以提供符合給付辦法所定資格之民眾所需之長照服務,並予以補助。
三、地方主管機關應依長服法第35條規定,權衡轄内物價及消費水準等因素,並於長照機構規劃設立時,審酌該機構訂定之服務內容是否為長服法第10條至第13條之服務項目、其收案標準或評估方式是否符合長服法第3條第2款身心失能者之條件,並有使用同條第1款之長期照顧服務之需求等酌予核定,以作為民眾自費使用長照服務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