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發現率,該署業於113年6月7日以國健婦字第1130461720號公告「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自113年7月1日起,針對具健保身分之未滿7歲兒童提供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經由兒童發展篩檢發現發展異常兒童,醫師應給予篩檢結果說明並利用健保電子轉診平台進行轉介,並確認個案於提供服務日次日起30日內至各縣市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且經本署同意之評估醫院就診,每案每次給予轉介獎勵費新臺幣250元,故刪除「兒童發展篩檢重要疾病轉介確診費用申報作業」中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轉介確診費。
二、旨揭修正申報作業於113年7月1日起生效,如於113年6月30日(含)前由執行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時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並轉介者,在113年12月31日(含)前確診仍可申請該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