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1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919號函辦理。 二、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陪同外出」(BA13)之服務使用範圍及「陪同就醫」(BA14)得否陪同手術相關疑義一案,衛生福利部說明如下: (一) 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19日衛部顧字第1100109390號函略以,服務起訖端均非個案住所,應不得申報「陪同外出」(BA13)之照顧組合費用,惟為顧及部分個案有定期式復健或洗腎之需求,減輕偏遠地區家庭照顧之負擔,定期式復健或洗腎非自案家出發或抵達者,依本部110年4月9日衛部顧字第1101960884號函釋示,得申報「陪同外出」之照顧組合費用,先予敘明。 (二) 前開函釋所稱之「非自案家出發或抵達」,係指定期式復健或洗腎之服務起訖端,皆為醫事機構者;又「減輕偏遠地區家庭照顧之負擔」,係指服務對象居住於本部公告之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爰服務對象之定期式復健或洗腎,倘未符合起點或訖點為個案住所,尚須符合「居住於本部公告之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及「服務起訖端皆為醫事機構」,始得申報「陪同外出」(BA13)照顧組合費用。 (三) 「陪同外出」(BA13)之服務使用範圍,說明如下: 1. 「照顧服務員陪同個案自學校前往復健」:依前開說明,不得申報「「復健或洗腎場域是否有明確範定」:依前開說明,「 陪同外出」(BA13)之定期式復健或透析治療,以醫事機構為限。外出」(BA13)之照顧組合費用。 2. 「復健或洗腎場域是否有明確範定」:依前開說明,「陪同外出」(BA13)之定期式復健或透析治療,以醫事機構為限。 3. 復健或洗腎期間,如個案已交付專業人員執行,無照顧服務員在場協助必要,是否仍得以於現場陪同申報此照顧組合」:如經照管中心衡酌使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無在場協助必要,不得申報支付。 (四) 「個案執行門診手術或全麻手術,家屬不在現場,是否得 適用陪同就醫項目」疑義,基於手術有併發症及危險發生之虞,應由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親屬在場同意其緊急醫療處置,此類緊急情形之風險及壓力不宜由照顧服務員承擔,故門診手術或全麻手術,不得申報「陪同就醫」(BA14)之照顧組合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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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陪同外出」(BA13)之服務使用範圍及「 陪同就醫」(BA14)得否陪同手術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配合辦理。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4-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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