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979號函辦理。 二、 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陪同就醫」(BA14)之照顧組合,居服員得否自行前往醫院定點協助個案疑義一案,衛生福利部說明如下: (一) 前開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組合「陪同就醫」(BA14)組合內容說明四,內容為本組合以陪同長照給付對象就醫為主,陪同時間自案家出門起算一點五小時內,適用本組合,超過一點五小時,得依實際陪同就醫時數使用BA13;又依本部110年3月19日衛部顧字第1100109390號函釋示,服務起訖端均非個案住所,應不得申報「陪同外出」(BA13)之照顧組合費用,先予說明。 (二) 有關貴局函詢「因預約不到交通車、個案不願坐計 程車,由親戚或鄰居開車接送,致居服員無法陪同個案自案家出門,而自行騎車前往醫院定點協助部分得否申報BA14或BA13」疑義,依前開說明,「陪同就醫」(BA14)適用自案家出門至醫療院所,或自醫療院所返程至案家,又「陪同外出」(BA13)之服務起端或訖端應為個案住所,爰居服員自行前往醫院定點協助陪同就醫,不得申報「陪同就醫」(BA14)或「陪同外出」(BA13)之照顧組合費用。另居服員自行前往醫院協助陪同就診後,並單程陪同自醫療院所返程至案家,得視實際服務內容,申報「陪同就醫」(BA14)或「陪同外出」(BA13)之照顧組合費用。 (三) 至貴局函詢「救護車拒居服員上車,以致居服員需自行騎車前往醫院先行陪伴得否申報BA14」疑義,仍宜請貴局本權責加強與轄內救護運輸工具主管機關之橫向聯繫,釐清拒居服員上車之理由,倘屬已有家屬陪同,基於載送人數上限之理由,而家屬要求居服員自行騎車前往醫院協助之情形,依前開說明,不得申報「陪同就醫」(BA14)或「陪同外出」(BA13)之照顧組合費用,長照機構得自行訂價,並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向服務使用者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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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陪同就醫」(BA14)之照顧組合,居服員得否自行前往醫院定點協助個案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配合辦理。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17
- 發布日期: 2024-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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