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前以113年7月11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919號函,重申釋示服務對象之定期式復健或洗腎,倘未符合起點或訖點為個案住所,尚須符合「居住於該部公告之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下稱原鄉、偏鄉、離島地區)及「服務起訖端皆為醫事機構」,始得申報「陪同外出(BA13)」照顧組合費用,先予說明。 二、重申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居家式服務係指「到宅」提供服務,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附表四「照顧組合表」所列示之居家照顧服務,均明定「到宅」之定義,惟考量定期式復健或洗腎為減緩失能及維持個案生理機能所必須之服務項目,又「陪同外出(BA13)」之給付目的,係針對長照服務對象因獨自外出,於交通路程途中有安全疑慮,始訂有本項照顧組合。 三、現實務需求期放寬於同一醫事機構定點協助(服務起訖端皆為同一醫事機構)定期式復健或洗腎,仍須符合以下原則之一,且經照顧管理中心衡酌服務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審核同意,亦得申報「陪同外出(BA13)」照顧組合費用: (一)個案住居所偏遠,與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1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919號函釋之原鄉、偏鄉、離島地區服務情形相當。 (二)其交通路程途中確無安全疑慮,僅有在同一醫事機構定點使用「陪同外出(BA13)」服務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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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1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919號函釋執行「陪同外出(BA13)」之定期式復健或洗腎之相關說明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29
- 發布日期: 2024-08-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