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關長照需要等級之給付額度(下稱給付額度)及複評照顧計畫之照顧組合(下稱照顧組合)之生效日原則,茲說明如下: (一) 給付額度: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給付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長照需要等級複評結果高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當月1日生效;複評結果低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次月1日生效。」爰明定長照給付對象經複評後,不論長照需要等級調高或調低,其給付額度生效日均採從優原則,先予敘明。 (二) 照顧組合:長照給付對象之複評等級判定係依長照給付對象「複評當日」之身心狀況,後續照顧計畫簽審核定為行政作業程序,故明定長照給付對象複評後若等級變更,其照顧組合之生效日為「複評當日」。 (三) 參考範例:長照給付對象原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核定日間照顧(全日)--第一型(下稱BB01),經8月15日複評為長照需要等級第3級並核定日間照顧(全日)--第二型(下稱BB03),生效日說明如下: 1. 給付額度:長照需要等級複評結果高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當月1日生效,故長照需要等級第3級給付額度應自8月1日起生效。 2. 照顧組合:應為「複評當日」,該案自8月1日起至8月14日可申報BB01,自8月15日起應申報BB03。 二、 另 依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公告之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第3條說明之第3項規定,已明定長照給付對象接受補助之評估結果有異動時,契約雙方應變更契約或其附件,應依該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規範,於長照給付對象複評結果異動時應主動更換契約或其附件,並依本函釋規定申報服務費用。 三、 綜上,原本局於111年11月4日長期照顧特約單位第二次聯繫會議布達之社區式服務個案失能等級改變給付額度及照顧組合判定方式,自113年8月26日停止適用,本函釋規定自衛生福利部函文日113年8月27日開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