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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復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該部113年8月23日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更新認證之繼續教育積分審查」教育訓練,所詢護理之家之醫事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過期能否計算人力一案,並副知相關單位及各縣市政府知悉。

一、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但其實際執行長照服務人員之認證、繼續教育、登錄及處罰,適用本法之規定。」,又該部前以113年3月12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26號函釋在案(諒達),有關實際提供長照服務一節,係以任職於護理之家提供長照特定項目為原則,基此,受聘於護理之家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係屬前開適用範圍,機關得本權責認定依法處置,合先敘明。

二、 另按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是以,護理人員依護理人員法登記於護理之家執業,領有護理人員執業執照,始得於該機構執業從事護理工作,如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過期,仍得繼續於該機構從事護理業務,且得計算護理人力。

三、 然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逾期未更新,不得從事長照服務,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8條第2款規定,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證明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四、 至領有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醫事人員,倘無繼續提供長照服務,惟仍登錄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者,自應辦理註銷登錄,亦即護理之家之護理人力計算及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各應符合上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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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4-10-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