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為健全本市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均衡區域資源發展、提升居家服務特約單位(以下簡稱居服單位)服務品質及保障受服務對象權利,居服單位自即日起應依服務區域分配原則(詳附件),申請特約服務區域。
二、 居服單位之服務區域分配原則:
(一) 服務區域依長照需求人數、資源及地緣性劃分,分成共7個服務區(山1、山2、海1、海2、屯區、城中1及城中2),居服單位可依機構設立之行政區作為主服務分區,服務個案包括輪派個案及自行開發個案。另得依單位人力及服務量能,申請增加1個次服務分區(需鄰近主服務分區),不得跨其他分區服務。
(二) 若單位考量人力及服務量能等需求,得於主(次)服務分區之內,擇定可服務之行政區,惟須依單位所擇定服務分區內之行政區提供服務,不得跨分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