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0月7日衛部顧字第1130142897號函。
二、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長照特約單位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給付對象、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又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提供之服務,非屬前開須簽訂書面契約之範疇,先予說明。
三、考量居醫方案之長照特約單位,其所提供之服務為開立醫師意見書及每月進行個案健康及慢性病管理與諮詢,其服務內容與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所提供之個案管理相近,且居醫方案自108年實施迄今,實務上提供居醫方案之特約單位多未與長照給付對象簽訂書面契約,基於服務性質及實務現況考量,爰居醫方案得免與長照給付對象簽訂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