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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113年10月18日衛部顧字第1130142514號函,有關「有關貴局函詢民眾於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期間使用氧氣,服務提供單位得否另收取氧氣設備相關費用疑義」一案。

相關說明如下:

長照喘息服務定位屬短期、臨時性替代家屬照顧之性質,先予敘明。查本部前以111年10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11962315號函,說明略以:「查GA05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所支付價格包含給付對象至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內容中各項服務所需材料、耗材、人事費用與行政成本等。...」是以,案內所指設備費用亦應涵括在內,不得另外收取費,旨案請依前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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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4-1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