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服務單位 > 長照機構管理 > 訊息公佈欄 > 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衛生福利部113年度第1次老人暨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聯繫會議紀錄

有關衛生福利部113年度第1次老人暨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聯繫會議紀錄(節錄),請本市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是長照機構配合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構於知悉服務對象「疑似」遭受不當對待案件時,應透過該部關懷e起來或填具成人保護通報單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式通報至所在地主管機關;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二、考量身心障礙者及老人在機構遭受身心虐待案件之調查,應具證據保全之即時性及完整性,並同涉住民人身安全保護、照顧、機構管理與行政裁罰等事項,爰是類通報案件宜由保護服務及機構管理 2 個業務主管單位共同至機構進行訪視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

三、至針對案情複雜、調查困難或有爭議之案件,各直轄市、縣()政府得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員除保護服務及機構管理主管單位代表外,並包括身心障礙或老人領域專家學者、警政、醫療、法律及其他必要相關人員等,俾完善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保護事件之評估調查、後續處遇與機構改善等。

四、有關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保護案件如同時涉及對機構及行為人裁罰規定,主管機關原則可各依法令規定分別對機構及行為人進行裁罰。另針對一機構虐待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義務者,各直轄市、縣()政府應盤點並掌握所有涉行政法規,並比較各項裁罰種類(罰緩、公告姓名或停業等)及程度,再依裁罰從重之行政裁罰原則進行裁處。

五、至如有身心虐待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規義務規定者,雖採刑事優先原則,考量刑罰及行政罰具不同法益及可罰性,請直轄市、縣()政府針對已進入刑事調查程序之保護案件,仍應完備行政機關調查程序,並就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公告姓名)進行評估裁處,同時在相關行政文書上具體說明裁處事實及理由,善盡主管機關權責並提升行政裁罰之公信力。

檔案下載(或附件)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2
  • 發布日期: 2024-1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