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3日衛部顧字第1130157141號函辦理。
二、依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第4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為確保本國人於上開各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勞動部核釋旨揭解釋令,爰請將旨揭資訊轉知轄內符合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即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1條)之雇主參辦,以保障本國人勞動相關權益。
三、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為新臺幣3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