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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歸化國籍之外籍配偶,可列入本國看護工名冊或護理人員名冊

  1. 按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2. 又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26日勞職外字第0940041187號令(如附件2),核釋雇主聘僱下列人員之一者,於申請招募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納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所定「國內勞工」、「本國看護工」及「本國勞工」之人數計算:(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二)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三)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並經本會許可工作者。
  3. 承上,未完成歸化國籍之外籍配偶,可列入本國看護工名冊或護理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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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23
  • 發布日期: 2025-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