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17日衛部顧字第1140102112號函。
二、本方案第捌點第二項之(二)個案管理師明訂,護理人員可由特約醫療院所自聘或以報備支援之方式,又每名個案管理師上限200案,爰本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之居家醫師院所管理已設有個管師案量跨單位歸人查詢功能 (FG-200),供地方政府查詢個案管理上限。
三、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跨單位歸人認定,而非以同一特約單位單一人員認定,倘個案管理師有超過個案管理上限,應輔導其符合相關規定,並應不予同意該名個案管理師再報備支援其他單位進行旨揭方案之個案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