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22日衛部顧字第1141960235號函。
二、本方案之管理機制,縣市政府負責長照機構特約、個案之長照需要評估及派案等照管流程,又本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之居家醫師個案管理已設有中心督導總查詢功能(FC-200),供地方政府查詢個案。
三、依前開規定,縣市政府於派案時,應檢視其過往醫師意見書開立情形,其同一個案醫師意見書每年上限為2次,不因其結案再開案有別;又特約單位之個案管理師,對於同一個案服務應掌握其過往服務情形,並請本府加強該方案之派案照管流程並宣導相關規定,避免是類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