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醫事服務機構為健保特約「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於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期間(含提供服務前及後)應注意事項及後續配合事項

一、為提升兒童健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該署)11371日起實施「未滿7歲兒童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依前揭公告之「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已明訂補助對象、申報代碼及服務內容與申請資格等相關內容,各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於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期間(含提供服務前及後)皆應遵行上開規範。

二、為維護具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及具執行服務資格醫師,以及未滿7歲兒童依補助時程接受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權益,該署重申旨揭應注意及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 補助對象為具健保身分之610個月、10個月至16個月、16個月至2歲、23歲、35歲、5至未滿7歲兒童,各補助1次本篩檢服務,可配合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一起或單獨執行篩檢。

(二) 執行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者需為前述訓練合格且登記執業之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幼兒專責醫師,並事先以申請書向該署提出申請「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施做資格,於接獲該署通知審核通過方可由具執行資格醫師提供篩檢服務。

(三) 提供服務前,應先檢視「兒童健康手冊」之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就醫憑證(綠卡)及先向家長說明,於提供服務後,於此篩檢服務就醫憑證加蓋院所戳章及填寫篩檢結果;服務對象未攜帶「兒童健康手冊」,不得提供此篩檢服務,以避免跨院重複。

(四) 倘醫事服務機構(含聯合評估及一般門診)醫師於診察或提供篩檢服務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情形或診斷為發展遲緩,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法落實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五) 執行「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後篩檢結果需於服務次日起14日內上傳至該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每案每次方能補助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費新臺幣(以下同)400元。

(六) 經由兒童發展篩檢發現發展異常兒童,醫師應給予篩檢結果並利用健保電子轉診平台進行轉介(或至該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登錄及追蹤管理資料),並確認個案於提供服務日次日起30日內至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且經本署同意之評估醫院就診,每案每次方能給予異常個案轉介獎勵費250元。

三、該署為協助醫事服務機構能如質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後續將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或婦幼發展局偕同專家學者,不定期至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輔導事宜。

四、有關114年「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教育訓練」,該署已委託臺灣兒科醫學會訂於114330日、54日、518日及525日共辦理4場次教育訓練課程(該署將另行通知),請具執行服務資格醫師報名參訓,以利取得提供該項篩檢服務之資格。

五、 有關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完整資訊(含問答集)、「兒童發展篩檢疑似異常個案轉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之建議流程圖」等,請逕上該署「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專區。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08
  • 發布日期: 2025-02-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點閱次數: 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