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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一般護理之家未實際提供長照服務,是否須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登錄及繼續教育釋疑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17日衛部顧字第1140003233號函辦理。
  2.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即106年6月3日),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得繼續從事長照服務,不受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同法第6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但其實際執行長照服務人員之認證、繼續教育、登錄及處罰,適用本法之規定。
  3. 另依衛生福利部107年2月6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010號函(諒達)說明四略以:專職於長照機構、居家護理機構、106年6月3日前設立之一般護理機構、老人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對長照需要者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應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登錄辦法)第3條規定訓練及認證,並完成登錄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以及112年4月7日衛授家字第1120101910號函略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法源、服務對象及服務內涵等雖有差異,專責提供植物人照顧為主之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估其於服務對象、服務內涵與住宿式長照機構性質大致相同,尚屬本法範疇。
  4. 基此,除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非屬長照需要者之長照服務人員外,前開各類機構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依本法及登錄辦法規定辦理,並於108年6月3日全面適用,自無疑義,且無涉該機構是否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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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21
  • 發布日期: 2025-0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