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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7日衛部顧字第1141960552號函釋「長期照顧服務剩餘額度之相關疑義」一案

一、長期照顧服務剩餘額度之機制,前經該部於113年7月29日以衛部顧字第1131961880號函復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二、長期照顧服務剩餘額度之機制,係為增加民眾使用長照服務之彈性所設計,並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給付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額度,以6個月為1期,扣除照顧計畫核定之額度後,有剩餘者,得保留於照顧計畫核定當月起算6個月內使用,期滿仍有剩餘額度者,應予歸零。」辦理,先予敘明。

三、前項「照顧計畫核定之額度」係由照顧管理專員(以下稱照專)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稱A單位)經與個案及家屬討論後,依個案長照需要等級、照顧問題清單及照顧需求擬定照顧計畫,並依計畫內之照顧組合給付價格及組數計算所需額度,即為「照顧計畫核定之額度」。

四、「剩餘額度期滿得繼續保留條件」一節,依給付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得保留於照顧計畫核定當月起算6個月內使用,期滿仍有剩餘額度者,應予歸零。另複評後剩餘額度之處理機制,則應依給付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

五、另有關國家賠償部分,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9條定有明文,係指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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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17
  • 發布日期: 2025-03-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