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111年9月2日修正第10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失智症者、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提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服務項目,應依第17條規定完成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並完成該部所定相關訓練,始得為之。
二、邇來接獲民眾及機關(構)團體反映,部分開課單位及認可單位誤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會阻擋非照顧服務人員參與指定特殊訓練及登錄積分,爰貴部說明如下:
(一) 該系統於113年10月改版,新增開課單位使用系統申請課程、上傳完訓資料、接收課程及積分審查結果等功能,並針對貴部所定訓練課程,預設課程適合參訓長照人員類別,惟此設定並不影響可登錄積分之人員類別。
(二) 是否開放照顧服務人員以外長照人員參加指定特殊訓練,應由開課單位依其課程目的與需求自行決定。
(三) 衛生福利部未對此設限,亦未阻擋開課單位開放其他類別長照人員參訓及登錄積分。
三、若課程開放未登錄之照顧服務人員或其他類別之長照人員參與,完成訓練後僅能獲得繼續教育積分,並不具備提供該類服務對象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