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其後續利用亦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倘違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外,如公務資料涉及應秘密事項,甚或有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虞。
二、復為維護民眾對於政府機關保管公務資料之信賴與保障民眾權益,各機關倘遇有公務機密之使用或管理維護等相關法令疑義,可先洽詢法規主管機關釐清,並聯繫本處依據個案具體情況,協助研議妥善維護及使用公務機密資料之因應措施,以促進制度完善與風險控管,確保政府資訊合法正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