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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為民眾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需求,請轉知所轄特約單位依規定格式開立收據」,自即日生效,並停止適用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3日衛部顧字第1081963494號函。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19日衛部顧字第1141961799號函辦理。
  2. 為失能等級第2-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之民眾,申報108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其檢具之證明文件需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以供稅務人員進行審查及驗證,爰請轉知所轄特約服務單位自即日起配合辦理。
  3. 有關前述證明文件之身分證字號顯示方式,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12月31日發資字第1031501471號函說明,應將民眾身分證字號後4碼(即第7至第10碼)以「*」符號取代,以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避免民眾個人資料遭有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恐有遭不當使用之虞,爰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3日衛部顧字第1081963494號函釋之身分證字號之顯示方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修正為身分證字號後4碼以「*」符號取代
  4. 如民眾有遺失或現有收據資訊不齊全之情形,亦請特約單位協助補開或手寫加註並用印,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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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25
  • 發布日期: 2025-06-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