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函釋內容如下:
- 如仍持續併有 BPSD,則不限CDR分數及失能等級,可於權責型失智據點接受服務。
- 如未併有 BPSD,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輔導權責型失智據點於 6個月內協助服務對象轉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媒合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接受長期照顧相關服務 ,併予結案。惟失智個案經積極輔導轉介後,仍無法順利銜接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得經原據點同意持續服務,且經失智個案或主要照顧者同意以自費方式接受服務,地方政府則可比照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之規定,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核定失智據點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