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1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40147997號函。
二、查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下稱給付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長照服務費用係由特約服務單位於執行服務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支付。又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相關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與特約服務單位間係屬特約契約關係。
三、服務給付對象於使用居家服務期間,因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致違反給付辦法第10條規定,該服務紀錄即構成特管辦法第42條第2款所定,應不予支付服務費用之情形。
四、綜上,服務費用之撥付係建立於地方政府與特約服務單位之特約契約關係,針對前述溢領款項,地方政府應依特管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及特約契約約定,向特約服務單位追償或扣抵。
五、至於因可歸責於長照給付對象之事由,致服務不符給付標準而溢領之費用,特約單位應依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依方案二(自費方案)向長照給付對象收取,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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