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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5日衛部顧字第1140157811號函釋「「交通接送(DA01)組合內容定期式復健之場域」疑義」一案

  1.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中「DA01交通接送」給付及支付之組合內容,其主要目的係為提供長照需要者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接受就醫、復健或透析治療之交通接駁,本組合內容所指之「醫療院所」應係指依醫療法第2條及第15條規定,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及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之機構,例如醫院、診所或其他經核准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
  2. 有關職能治療所、物理治療所、語言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治療)所等,非屬醫療院所,應不符合本組合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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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07
  • 發布日期: 2026-0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