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適用對象:
(一)申請新設立產後護理機構。
(二)申請產後護理機構擴充(或減少)樓地板面積、地點變更、床數變更。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應納入審查會議者。
二、產後護理之家審查會召開日期及受理案件期限:
(一)每年2月、5月、8月、11月第4個週五召開,本局得視國定假日或受理案件情況,調整會議召開日期。
(二)受理期限為每年3月、6月、9月、12月10日截止(如遇國定假日均調整後第一個上班日)。
(三)逾期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缺漏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補件,致無法安排於既定審查程序者,將延至下一次審查作業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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