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7月9日衛部顧字第1151961791號函辦理。
二、 有關衛生福利部檢送「長照輔具新制與舊制對照表」及「長照輔具新制與身障輔具現制對照表」,說明如下:
(一)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E、F碼)購置項目訂有最低使用年限;次依該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長照給付對象,其依法規申請購置或租賃之輔具,與該辦法附表四所列相同項目,且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 因應該部於114年6月19日修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F碼項目,爰針對「長照輔具新制與舊制」及「長照輔具新制與身障輔具現制」,於「相同項目」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之認定原則,擬具旨揭對照表,請依該表對應原則辦理,自115年7月1日起實施。
(三) 旨揭對照表已置於該部長照專區網站/服務項目/給付及支付/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如下相關連結),供各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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