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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變更為長照財團法人,以既有房屋(原有校舍)籌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於籌設期間房屋稅免徵認定事宜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9月21日衛部顧字第1150141746號函辦理。
  2. 按財政部函示,學校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變更為長照財團法人後,以既有房屋(原有校舍)籌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倘已取得長照機構籌設許可,且房屋確供長照服務使用、無其他營利情事者,得比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認定原則」有關經核准籌設興建之長照機構,於興建期間得以籌設許可先行認定之方式,作為房屋稅免徵認定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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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9-29
  • 發布日期: 2026-09-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