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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送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人,於應屆畢業生延期居留期間受聘於長照機構從事長照服務之資格認定、人力列計及後續聘僱與居留相關規定一案。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10987號函及內政部移民署115年8月3日移署移字第1150101566號函辦理。

二、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規定,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人,以應屆畢業生身分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俗稱覓職居留),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工作類別並無限制,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2年,先予敘明。

三、前開人員受聘於長照機構從事長照服務之資格認定、人力列計及後續聘僱與居留相關規定:

(一)資格認定:

1.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附件一所定長照人員資格者,應依規定完成長照人員認證及登錄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

2.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5條所定照顧服務員(下稱照服員)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相關人員資格者,得依各該法規規定從事相關服務。

3.如所從事職類另涉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或其他專門職業資格及執業規範者,仍應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

(二)依勞動部函復,前開人員於延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不列入外籍機構看護工(藍領)或外國技術人力相關規定之總人數。另前開人員如受聘擔任照服員,其人力配置及列計,仍應依其所屬機構之設立標準相關規定辦理。至延期居留期間屆滿前或屆滿後,如擬繼續受聘於長照機構,得依其資格條件,以一般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僑外生評點制或外國技術人力等方式,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三)另依內政部移民署函復,前開人員於延期居留期間取得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者,無須離境重新申請來臺簽證,即得向該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後續如符合相關法令所定條件者,得依法申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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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0-01
  • 發布日期: 2026-10-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