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長照人員辦法)第2條所定各類長照人員資格,係依各類長照機構之服務內容、人員專業養成內涵及得執行之業務範圍分別訂定,以確保長照人員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及維護個案照顧服務品質。
- 依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下稱身障人員辦法)第4條第1款取得資格之教保員,係由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其專業養成及服務內容,較類同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所提供之專業服務。爰該部已於111年9月2日修正長照人員辦法第2條,將該類教保員列入第3款長照人員,與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列,並得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個別化服務計畫擬定與執行」(CA08)提供服務。
- 至原長照人員辦法所列生活服務員資格中所稱之教保員,依該部112年8月28日衛部顧字第1120135141號函釋(附件1),係指身障人員辦法第4條第2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考量該類人員之訓練內容及實際服務性質,與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及家庭托顧服務員相近,爰該部於115年3月17日修正長照人員辦法第2條附件一時,配合生活服務員職類整併,將其納入照顧服務員資格。
- 綜上,身障人員辦法第4條所定二類教保員資格,現行長照人員辦法均已納入,惟依其教育訓練背景、專業能力及服務內容,分別認列為不同長照人員職類。長照機構得依其實際服務內容及相關人力配置規定,進用符合相應資格之人員。
- 另於111年9月2日長照人員辦法修正前,已依當時規定取得照顧服務員認證證明文件之人員,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其既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不因法規修正而受影響,仍得依原認證職類持續提供服務;惟長照人員辦法修正後首次申請認證者,應依申請時之現行規定審認,後續認證、更新及登錄管理並應依現行長照人員辦法辦理。
衛生福利部函復臺北市政府建請將具教保員資格者納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所定照顧服務員資格一案。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0-01
- 發布日期: 2026-10-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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