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85880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設置救護車機關(構),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第四條 設置救護車機關(構)收費,其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救護車隨車救護紀錄表應連同病歷保存,以供查核;無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簽章者,不得收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表
項 目 |
收 費 標 準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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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護車 |
ㄧ.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額計收。 二.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三.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上者,其標準為:【基本額】加(新臺幣十五至二十五元)乘以【(出發地到目的地距離公里數減五公里)乘以(二趟)】元。 四.加護型救護車收費:以一般型救護車收費標準計算,再另加收一千至一千五百元車費。 五.醫護人員費用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亦以一小時計。 六.司機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即不另收費)。 七.救護技術員之合格證照應隨車攜帶備查,證照過期者不得收費。 八.救護車及醫護人員收費均不得超過上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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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額 |
新臺幣三百至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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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公里者 |
每公里新臺幣十五至二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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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護型救護車 |
一般型救護車費用,再加收一千至一千五百元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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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路過橋費 |
按實際金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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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車使用藥材 |
不得超過本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各該項目之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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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護人員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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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
每小時新臺幣一千至一千五百元(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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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 |
每小時新臺幣五百至六百元(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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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 |
每小時新臺幣三百至五百元(單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