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前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中市衛醫字第一○三○一三二五六四號函訂定,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本次配合衛生福利部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以衛部醫字第一一三一六六零二六二號函修正「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五點第二項附件,爰增修本參考原則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政策,推動癌症NGS檢測健保給付分類三模式支付標準,爰增修本參考原則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
二、衛生福利部為減少審查核定重複性所需之人力及核定時間,參酌該部修正內容修訂本參考原則部分規定,衛生局得參考其他縣市已核價並公告之醫療費用品項,若價格未逾該公告之百分之十五,衛生局得逕予核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六目)
三、考量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施行(一一○年二月九日)前已施行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已執行多年,且中央主管機關已就實驗室開發檢測之收費合理性進行審查,為加速衛生局核定費用項目之行政效率、減少作業及人力成本,爰增修本參考原則第二點第二款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二款第七目及第八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