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101年12月25日修正第17條規定,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及警車不受號誌指示之限制,就救護車而言,除經常為急救任務高速行駛、穿越號誌之高行車風險行為,容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且其擔負載送傷病患者緊急送醫之任務,如發生交通意外、行車糾紛致生緊急醫療救護上糾紛,此類事件隨著「中指蕭」、「計程救護車」等事件造成社會輿論譁然。
為便於舉證、還原事故發生時狀態,保障急救者與傷病患者權益,更進一步防止濫用,紀錄救護車出勤時之車體內外畫面之需求,日益升高,爰修正本條文。又坊間俗稱「行車紀錄器」之監看錄影設備與交通法規上用於大型車輛之「行車紀錄器」並不一致,後者並無紀錄畫面之功能,對於事故發生僅有行車距離與速度之功能,故採「監視錄影器」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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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護型救護車裝備檢查表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一般行政,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3-02-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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