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若有變更負責人、管理人、所屬緊急救護人員或救護車輛時,請各機關〈構〉填具「臺中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基本資料表」、「臺中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所屬救護人員名冊」及「臺中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行照」等資料,並備妥相關證件影本,寄送本局異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