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請問如何申請設立救護車?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第十六條規定: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
1.消防機關。
2.衛生機關。
3.軍事機關。
4.醫療機構。
5.護理機構。
6.救護車營業機構。
7.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1-0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