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事檢驗師法第12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2.醫事檢驗所自行派員在外招攬醫事檢驗業務之行為,屬於違反同法第30條規定,所稱之『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可處2-10萬元罰鍰。